上海理工大学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管理规定

发布者:顾琪发布时间:2023-12-12浏览次数:98

上海理工大学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管理规定


第一章 总  则

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校园安全秩序,优化育人环境,保障教学、科研、师生员工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的正常进行,根据《上海市高校校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“十三五”发展规划》、《上海市高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,并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
第二条 本规定所称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以防止预防和减少治安案件、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主要工作内容,运用技术产品、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,提高学校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,维护良好校园秩序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。

第二章 技防监控中心管理

第三条 技防监控中心作为安全技术防范的核心,是学校处理突发事件的指挥中心,保卫处是技防监控中心的领导部门,负责监控中心的监督,检查,考核及指挥协调工作。

第四条 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保密意识,监控中心所监控范围、监控设备的布防均属保密。

第五条 技防监控中心实行昼夜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,每班配备二名工作人员,实行班长负责制,值班人员必须根据规定的时间按时上下班,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,严禁擅自脱岗。

第六条 技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岗前培训,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。值班人员要熟悉掌握监控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。

第七条 技防监控(报警)设备必须每天巡查一遍,发现故障要及时报修,并督促维保人员定期进行维修保养,做好维修保养记录。确保图像显示清晰,回放清楚,设备性能良好,各类监控信息的储存期不少于30天。

第八条 值班人员须认真遵守值班纪律,不得使用工作专线拨打非工作电话,确保工作电话联络畅通。在监控中心不准吸烟、喝酒、会客,不得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。

第九条 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。值班人员工作换班交接时,要主动询问前班工作情况,并检查设备运行情况,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,要在值班记录本上作详细记录,由交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。

第十条 技防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若发现可疑情况,可疑人员或物品,应立即通知巡逻人员在五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置。若涉及违法犯罪的,应立即向保卫处值班室汇报,并通知巡逻人员保护好现场,并做好视频监控布控工作。

第十一条 技防监控中心工作人接到报警信号后,接警人员应立即通知校卫队巡逻队员到现场处警,并及时进行图像跟踪或对可疑情况进行录像回放。值班人员应随时与出警人员保持联系,配合出警人员抓获或查证可疑目标;遇紧急或突发事件,在先行发布处警指令后,应立即向保卫处值班室汇报。


第十二条 每天要打扫监控中心卫生,保持环境清洁卫生。监控中心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个人生活用品。

第十三条 监控中心属重点部位,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。外单位人员参观监控室,必须经保卫处领导批准,并由保卫处工作人员陪同。

第十四条 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拆卸仪器设备,不得私自改动程序或者私接外来接线;发生故障必须通知专业维修人员检修。

第十五条 因工作需要查看录像资料的,需填写《上海理工大学监控录像查看申请表》并开具警方介绍信,经保卫处同意后,方可查看。跟案件相关的资料,应立即予以拷贝。

第十六条 未经公安消防、保卫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。

第十七条 凡因工作失职导致漏录,漏控,录像资料丢失,或是接警处置不及时导致造成后果的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
第三章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

第十八条 保卫处依照《上海市高校校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“十三五”发展规划》的规定对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统一规划,对新建项目的设计、招标、施工、验收实行监督管理。

第十九条 技防工程按照风险等级或者工程投资额划分为三级。

(一)一级工程: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(含)以上的工程;

(二)二级工程:二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(含)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;

(三)三级工程: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。

第二十条 技防工程设计、施工实行资质等级资格制度。凡在学校承接技防工程设计、施工的企业,应取得响应的资质。

第二十一条 安全防范设施施工前,建设单位应向保卫处提交开工报告。施工单位应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人员身份证件,到保卫处登记备案。

第二十二条 安全防范设施建成后需要进行系统调试的,至少应试运行一个月,由建设单位记录运行情况,编写试运行报告。

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对安全防范设施的施工和试运行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,对不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,应提出整改意见。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、检查,并按照整改意见进行完善。

第二十四条 安全防范设施建成或试运行合格后,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保卫处,按照国家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行业标准组织验收。

第二十五条 安全防范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,设计完成或施工竣工后,应将技术资料、书面材料、使用说明书等移交保卫处存档。

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防范设施正常使用,建立健全使用、维修、管理制度,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,组织检查安全防范设施的运行情况,发现隐患,及时整改。

第二十七条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日常维修保养由保卫处统一管理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每年进行二次全面的维修保养,确保符合防范要求。

第四章 技术防范设备与线路管理

第二十八条 本规定所指技防设备包括技防操作系统、交换机、摄像机、立杆、照明、机箱、门禁独头、控制器、红外报警器等;线路是指视频传输的光纤、同轴电缆、为摄像机提供电源的电缆和管道。

第二十九条 前端设备监控区域是根据相关要求认真选址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前端设备进行移位、遮挡、拆除或故意损坏。

第三十条 因楼宇建设、道路施工等工程建设,需要对前端设备和线路进行移位的,由校内工程负责单位和保卫处协商。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移位施工,所需费用由施工方承担,保卫处验收合格予以签字确认。

第三十一条 发现因施工损坏技防线路的,责令校内工程负责单位按要求予以抢修恢复,抢修工作实施单位由保卫处与校内工程负责单位协商指定,费用由施工方自行承担,保卫处验收合格予以签字确认。

第三十二条 若施工单位因施工损坏线路后拒不履行抢修责任的,由校内工程负责单位负责抢修,抢修费用从工程款中支付。

  第三十三条 遇校内拆迁、装修、改造等项目涉及到技防设备的,校内工程负责单位须报保卫处,对技防设备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。因校内工程负责单位未事先报告保卫处而造成监控设施损坏、丢失的,由校内工程负责单位承担全部责任。

第三十四条 故意损坏技防前端设备和线路的,将报公安机关按“破坏公物”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》处理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五章 附  则

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








上海理工大学保卫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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